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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