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