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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