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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