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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