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