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