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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