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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