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