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