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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