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