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