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