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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