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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