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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