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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