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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