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