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