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养护资金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