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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