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养护资金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