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