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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