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