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