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