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