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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