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