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