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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