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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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