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