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预防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