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预防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