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