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 (一)援外成套项目的主体建筑、大型机械设备、开竣工仪式、项目组驻地和项目工地; (二)援外物资项目提供的物资及其包装; (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组驻地; (四)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志愿者服务等项目的有关活动; (五)援外医疗队医疗设备和医疗活动; (六)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的情形; (七)援外优惠贷款项目政府间协议规定使用的情形; (八)援外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的工作服装、佩饰和交通工具; (九)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举办的援外活动; (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十一)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使用援外标识的,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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