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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