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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