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对外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