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四)所承担的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五)应当使用援外标识而未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