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援外标识使用人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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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