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援外标识使用人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