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