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目,援外执行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的具体事宜和权利义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目,援外执行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的具体事宜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