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第十五条除紧急援助项目外,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