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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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