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