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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