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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