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