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述情形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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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