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的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者确认;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选择规定报刊,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揭示相关风险,未在基金名称中显示核心特征或期限;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自主信息披露服务的要求;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履行置备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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