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评估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并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中。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中止审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3-12个月内对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3-12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或予以处罚: (一)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差错; (二)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与合同填报指引存在明显差异,且未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