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评估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并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中。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中止审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3-12个月内对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3-12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或予以处罚: (一)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差错; (二)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与合同填报指引存在明显差异,且未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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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