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从事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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