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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