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